解除保全申请书:罗宝恒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霜竹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林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珮、王芸菁,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伊贝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白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206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伊贝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之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伊贝尔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存款11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之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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