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辽宁广长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慧,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菲菲,女,1991年1月4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暂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东,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以生效裁定移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受理原告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洪菲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续保申请,要求继续冻结原(2017)辽01民初111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冻结的被告洪菲菲名下支付宝账号内款项197,9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洪菲菲银行存款人民币197,956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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