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金久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徐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沈阳金久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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