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阿金,男,汉族,1946年7月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平,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建才,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户籍地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东,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阿金与被告阮建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沈阿金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阿金撤诉。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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