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雄良,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楠,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绮韵,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陆彩萍,女,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沈毅良,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肖秀凤,女,192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雄良诉被告沈绮韵、陆彩萍、沈毅良、肖秀凤用益物权纠纷一案,原告沈雄良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沈雄良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雄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雄良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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