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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雅萍与赵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雅萍,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玉梅,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沈雅萍与被告赵玉梅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沈雅萍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雅萍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雅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沈雅萍负担。
  
  

审判员:宋韧弘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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