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宋韧弘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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