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惠峰,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崇明区中兴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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