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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雪姣与上海青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吴菊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雪姣,女,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菊平,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潘丽华,女,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青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菊平。
  原告沈雪姣与被告吴菊平、潘丽华、上海青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沈雪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15万元,并偿付以本金1,415万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8日始至实际清偿日止计算的利息。
  审理期间,本院发现本案涉嫌经济犯罪,2018年8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决定对吴菊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雪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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