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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雪敏与勤克(上海)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雪敏,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勤克(上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雪敏与被告勤克(上海)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沈雪敏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雪敏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雪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48元,减半收取计2,074元,由原告沈雪敏负担。

审判员:何国珍

书记员:林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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