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霂瑶,男,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瑢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照环。
被告:欧阳照环,男,198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原告沈霂瑶与被告上海瑢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欧阳照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沈霂瑶于2020年6月6日以需要时间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霂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霂瑶负担。
审判员:沈丽平
书记员: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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