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浩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陆宝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沈某诉被告赵浩华、赵某某、陆宝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须桃根
书记员:朱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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