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顺宝,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宸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岚,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楠楠,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顺宝与被告上海宸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顺宝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裕国
书记员:周 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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