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龙德,男,1959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亦婷,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清,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龙德与被告王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沈龙德于2019年11月26日以被告已归还相应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龙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季绿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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