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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龙朱与上海边城文化旅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龙朱,男,1934年11月20日生,苗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玲,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边城文化旅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豫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龙朱诉被告上海边城文化旅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沈龙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龙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灵燕

书记员:俞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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