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1,女,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钱某1,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钱2,男,200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女,195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沈2,女,1980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沈某3,女,201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理人:沈2,即第二被告。
原告沈1、钱某1、钱2与被告石某某、沈2、沈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三被告198万元或等值财产。三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9年3月30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19年4月24日生效,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三被告198万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江
书记员:唐若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