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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1、钱某1等与石某某、沈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1,女,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钱某1,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钱2,男,200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女,195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沈2,女,1980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沈某3,女,201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理人:沈2,即第二被告。
  原告沈1、钱某1、钱2与被告石某某、沈2、沈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三被告198万元或等值财产。三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9年3月30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19年4月24日生效,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三被告198万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江

书记员:唐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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