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1,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
被告:沈2,女,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朱某1,男,1957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某(系被告朱某1妻子),女,196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2,女,195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沈1与被告沈2、朱某1、朱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沈1于2018年12月14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1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1负担。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倪佳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