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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1与沈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1,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唐其梅,系原告妻子,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协西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萍。
  被告:沈2,男,1987年10月24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1与被告沈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沈1于2019年10月1日去世。经查,原告未预缴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陈  群

书记员:董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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