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沐云飞,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沐云飞申请宣告罗兰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沐云飞诉称,申请人沐云飞系被申请人罗兰心的女儿。被申请人2011年2月因脑梗失去意识住院治疗,出院后无自理能力并伴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长期卧床、反应淡漠,无语言能力,四肢活动不利。为保证被申请人各项民事权利能够实现,现要求宣告罗兰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罗兰心,女,194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昌化路XXX弄XXX号,系申请人沐云飞之母。2019年2月21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罗兰心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罗兰心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经司法鉴定,结论为罗兰心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至于罗兰心的监护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罗兰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旭卫
书记员:罗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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