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沐俊兰,女,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鹏,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威华,执行董事。
原告沐俊兰与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沐俊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亓继芳
书记员:聂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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