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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俊林与沈秋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沐俊林,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秋弟,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沐俊林诉被告沈秋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沐俊林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沐俊林负担。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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