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沐某某,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沐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沐某某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罗某某的女儿。罗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管理照顾被申请人生活、财产,参与各项民事活动,现要求由申请人担任罗某某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罗某某,女,194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昌化路XXX弄XXX号,于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罗某某共有三个子女,分别为朱玲玲、沐林娣(曾用名:朱林娣)、沐某某。
审理中,沐林娣向本院表示,同意沐某某担任罗某某的监护人。另据申请人反映,朱玲玲已经去日本生活了二十多年,一直没有联系。
本院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被申请人罗某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比较其各个子女条件,结合各子女意见及平日照顾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后,本院认为由申请人沐某某担任监护人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沐某某为罗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旭卫
书记员:罗岫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