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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大广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胜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沙大广,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胜全,男,1959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沙大广与被告杨胜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大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大广负担。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王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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