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存武,男,1992年12月2日生,回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上海乾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明,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存武与被告上海乾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浩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存武、被告乾浩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明、被告天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存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乾浩公司退还原告货款3,228.20元:2、判令两被告十倍赔偿原告32,282元;3、判令两被告补偿原告材料费、行车费、误工费、咨询费等相关费用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通过天猫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乾浩公司购买口水镇烘焙果仁麦片500克即食水果燕麦片枫糖味营养干吃118件,共计货款3,228.20元。由于食用后感觉不适,于是对该食品进行送检。检测结果该食品中的霉菌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的限量值。原告认为,被告乾浩公司销售的食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退还原告货款,并依法十倍赔偿原告。
被告乾浩公司辩称:原告于2018年1月13日、2月8日、2月22日分三次在被告的天猫店铺乾浩食品专卖店购买口水镇烘焙果仁麦片500克,共计118瓶。被告于2018年3月2日自行送检,并以此检测报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按照流程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产品进行查封和抽检。最终检测结果为合格,该批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该局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原告从2018年1月13日购买到2018年3月2日送检,期间有近二个月的空期,其送样标本环境和状态得不到保证,不排除人为改变产品质量的可能性。故原告自行送检的质检报告缺乏真实性和法律依据,不能采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猫公司辩称:被告天猫公司是交易平台,并未参与双方的买卖交易,且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并已经提供了相关信息。请求驳回原告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通过天猫网络交易平台向被告乾浩公司的天猫店铺乾浩食品专卖店购买口水镇烘焙果仁麦片(500克),2018年1月13日订购18瓶,货款538.20元,2018年1月16日收货;2018年2月8日订购40瓶,货款1,076元,2018年2月13日收货;2018年2月22日订购60瓶,货款1,614元,2018年2月24日收货,共计118瓶,货款3,228.20元。2018年3月2日,原告委托山东中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产品进行检测,山东中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生产于2017年8月8日的5瓶口水镇烘焙果仁麦片(500克)进行检测,2018年3月13日出具检测报告,结果为霉菌分别80.50.80.80.290CFG/g,结论为不符合标准的有1项(霉菌)。2018年3月15日,原告向被告乾浩公司发信息提出索赔要求,被告乾浩公司不同意索赔。同时,原告就本案所涉的产品质量向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16日到被告经营场所,从34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8日的口水镇烘焙果仁麦片(500克)中抽样6瓶,送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10.15.<10.10.10,结论为本次产品抽查结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8年4月26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原告的投诉不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天猫公司的辩称意见,不再要求被告天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出撤诉申请。
以上事实,有交易记录、检测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天猫公司的诉讼,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天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向被告购买口水镇烘焙果仁麦片(500克)118瓶,货款3,228.20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现原告依据该法律,要求被告乾浩公司退一赔十,由于原告购买被告货物后,自行送检和原告投诉后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检的被告经营之产品,同属2017年8月8日生产的产品,应属同一批次,但二个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不一致,因此,被告乾浩公司销售的该批次产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本院无法认定,更无法认定被告乾浩公司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沙存武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二、驳回原告沙存武要求被告上海乾浩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沙存武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木金
书记员:马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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