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某某,女,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某某,男,1977年3月20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朱某某,女,1949年6月11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爱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某某诉被告郁某某、朱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2019年4月30日,原告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沙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马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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