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80********,彝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剑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白色大众牌轿车从甸南往剑川县城行驶,21时45分许行驶至剑川县金华镇石宝山大道与剑川县金华镇**道与鹤营线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刑事司法鉴定,沙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89.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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