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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公开版)_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尼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8********1717,哈萨克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尼勒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尼勒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6日06时41分许,被告人沙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涉嫌酒后驾驶新F6***G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尼勒克县木斯镇洪尔阿德尔村马场路路段,驶下道路南侧玉米田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对沙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酒精含量为116.7mg/100ml,将带至被告人沙某某,尼勒克县木斯镇卫生院进行提取血液,2020年06月29日在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944号意见书,被告人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托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兰·阿合迪力

检察官助理:阿尔特乃·库布加沙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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