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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哈萨克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巩留县阿热勒村,住新疆巩留县阿热勒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1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沙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巩留县库尔德宁镇阿热勒村木材检查站路段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其送检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53mg/100ml。被告人被告人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取保候审决定书、常口信息、鉴定结果告知书、驾驶人员及车辆信息结果查询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及血液提取照片。

5、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社会调查报告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对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亦造成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被告人沙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7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吾里留

   热娜·太来提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被告人沙某某住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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