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宗某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沙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华,男,沙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宗某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委托代理人宗孔军,男,系被告父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攀虎,男,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原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不是原告公司的员工,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找到时任的公司经理宗孟国,想让公司出具被告工资收入的假证明,因宗孟国与被告是同乡亲戚关系,碍于情面,宗孟国为其出具了假的工资表和停工证明。让宗孟国没想到的是,被告处理完交通事故赔偿后,以原告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中,原告提交了真实的加州小镇工地零工工资表和正式员工的工资表,其中并没有被告,综上,原告认为,仲裁委对事实没有查清就作出错误的裁决,导致使用法律错误,请求判决:1、撤销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7)沙劳人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宗某波辩称,答辩人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已经经过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确认,没有任何异议,对此,沙河市人民法院应当在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审理本案。2、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7)沙劳人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综上,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内容。经审理查明,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5)0500129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4年8月27日宗某波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本案原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沙河市三建公司)不服此判决而提起行政诉讼,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冀0591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沙河市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沙河市三建公司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沙河市三建公司撤回上诉,邢台中院作出(2016)冀05行终445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目前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另,2015年9月29日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沙劳人裁字第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本案宗某波与沙河市三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5月1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沙劳人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2、被申请人(沙河市三建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宗某波)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72,03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八级)43,312.5元、护理费差额19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7,348.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939.28元,共计237,831.28元;3、驳回申请人(宗某波)的其他仲裁请求。沙河市三建公司为此诉至本院成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认为原告在最开始提交的被告工资证明等是虚假的,要求撤销仲裁内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交的行政诉讼判决书和裁定书、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等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原告沙河市三建公司与被告宗某波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等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沙劳人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目前不能推翻以前的行政诉讼和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内容,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宗某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思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华、被告宗某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宗孔军、张攀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元人民币,由原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思亮

书记员:葛华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