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荆河侧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0921-4。
法定代表人:赵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琦,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女,生于1975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纺织)与被告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陈
书记员:邱罚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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