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元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元米数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蔡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茂良,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粒动画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卢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芝,北京高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逊,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牛高见,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心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卢逊,执行董事。
被告:沙文南,女,195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元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沙粒动画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卢逊、牛高见、上海心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沙文南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2020年6月18日,原告上海元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元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元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元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 勋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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