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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莎与上海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某与被告上海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沙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王慧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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