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鑫,男,198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魏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凤英。
原告沙鑫与被告上海魏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沙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 怡
书记员:张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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