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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与上海魏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魏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凤英。
  原告沙某与被告上海魏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  怡

书记员:张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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