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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四川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尹明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翟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杨以勤,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尹明利,男,1978年04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四川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谭润华。
  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明利、被告四川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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