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翟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杨以勤,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尹明利,男,1978年04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四川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谭润华。
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明利、被告四川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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