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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女,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沧县。
委托代理人:孟祥坡,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7465151-2。
负责人:聂书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0660693-2。
负责人:呼广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回增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工劳务公司)、被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建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铁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孟祥坡、被告中天建工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亮、被告天圣建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回增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天圣建工公司将其承建的锦绣天地1#、6#、7#、12#楼分包给被告中天建工劳务公司施工,被告中天建工劳务公司于2014年6月22日与原告张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约定原告为其承建的锦绣天地1#、6#、7#、12#楼项目提供预决算服务,原告按图纸会审后的施工图内容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等,完成该工程的预决算工作。被告每月支付原告6000元工资作为报酬,根据被告公司制度押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保证金,合同结束后一次性退还保证金原告必须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内与建设单位对完决算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到时合同自行废止。该份合同首部甲方处印有河北天圣建工锦绣天地1#、6#、7#、12#楼项目部,乙方处未填写。在该份合同尾部甲方代表处签有杨红玉名字并捺印,原告也在该协议中签字并捺印。在原告提交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表中,总包单位负责人及公章处加盖有天圣建工公司公章、中天建工劳务公司的公章;在分包负责人签字处有杨红玉的签名和捺印。该张工资发放表中记录2015年9-10月份,被告向原告每月发放7000元工资、2015年11月份被告向原告发放1000元工资。每份工资表中工人签字处均有杨红玉、张的签字捺印。后原、被告就工作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天圣建工公司已向被告中天建工劳务公司结清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中虽然没有被告中天建工劳务公司的印章,但被告天圣建工公司已将其承建的锦绣天地1#、6#、7#、12#楼分包给被告中天建工劳务公司施工,且在该份协议书中明确载明甲方为锦绣天地1#、6#、7#、12#楼项目部,乙方为原告张,在甲方代表处签有杨红玉名字并有捺印,结合原告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表中杨红玉作为分包责人签字并捺印,因此本院认定杨红玉为被告中天建工劳务公司在锦绣天地1#、6#、7#、12#楼的项目部负责人。根据原告张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杨红玉追索劳动报酬的情况,本院认定杨红玉与原告签订该份协议,系其履行其工作职务,因此应当视为中天建工劳务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该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内容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原告主张其已完成了协议约定的预决算工作,且其提交的证据已明确原告为被告中天建工劳务公司提供预决算服务至2015年11月份。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自2015年7月份起至2015年10月份的劳务费用。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已约定将月工资提高到7000元,因此原告张的月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6000元计算。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工资26000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70000元(6000元/月×16个月-已支付26000元)。原告与被告中天建工劳务公司并未就延迟给付工资进行约定,原告于2015年11月份已完成工作,因此原告主张从2016年12月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天圣建工公司系工程发包单位,其将案件涉及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用工资质的被告中天建工劳务公司承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被告中天建工劳务公司结清工程款,故被告天圣建工公司对上述工资款不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张70000元工资。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铁城

书记员:贾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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