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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红星影院、沧州吉某彩色制版印刷品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红星影院。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生平,该影院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吉某彩色制版印刷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沛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英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建设北街。
法定代表人:惠志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延发,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邓志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沧州市红星影院、沧州吉某彩色制版印刷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相关证据,被上诉人设置邮政报刊亭是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实施的便民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属于民事行为,因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应由相关部门解决。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栗保东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温丽梅

书记员: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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