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正大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仁义,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国华,男,成年,汉族,住海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正大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正大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正大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正大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 朱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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