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刘某某等与韩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住所地:黄骅市205国道与307国道交叉口处黄骅汽车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任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张小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田兴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被告张小涛、被告田兴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原告刘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被告韩某某、被告张小涛、被告田兴海及其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冀J×××××7号客车退还原告,让该车继续运营;2、被告给付原告损失费(自2016年1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月5200元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冀J×××××7号客车为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所有,2013年8月,黄骅分公司与刘某某签订运营合同书,将该车及庆云至北京的客运线路承包给了刘某某,每月承包费5200元。2016年1月,三被告冀J×××××7号客车扣留,致该车不能运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而起诉。

本院认为,沧州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冀J×××××7号宇通牌ZK6127HQA9机动车的所有人,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沧州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发号码号牌冀J×××××7号的机动车行驶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称以上车辆为其及他人合伙购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因此,三被告不能占用以上车辆。现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主张三被告返还以上车辆,沧州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为沧州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与原告刘某某存在承包经营权关系,原告刘某某与三被告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与原告刘某某共同起诉不当。原被告车辆的所有权纠纷与经营权纠纷,因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对于涉案车辆的经营权纠纷,原告可分别另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某、被告张小涛、被告田兴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冀J×××××7号宇通牌ZK6127HQA9机动车;
二、驳回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韩某某、被告张小涛、被告田兴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栋

书记员:李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