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沪宝某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孟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璇,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合,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周明,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沪宝某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沪宝某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沪宝某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王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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