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沪家(上海)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良,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沪家(上海)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沪家(上海)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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