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沪本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伟,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曼,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沪本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曼之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沪本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沪本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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