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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与王万兵、陈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39886166XD。法定代表人:杜金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军,风险资产经营部经理。被告:王万兵,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怀安县。被告:陈少祥,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怀安县。

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我行到期贷款本金29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相应利息;2.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9日,我行万全支行与被告王万兵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被告王万兵向我行贷款29万元,贷款到期日2017年12月8日,月利率8.589583‰,同日我行万全支行与被告陈少祥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我行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29万,给付方式为转账。现贷款逾期,经多次催收,被告未能履约,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请求支持我行诉求。被告王万兵未作答辩。被告陈少祥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2月9日,被告王万兵向原告借款29万元,约定月利率为8.589583‰,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2月8日,并约定被告王万兵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罚息利率为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被告陈少祥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两年。被告王万兵借款后,分别于2016年3月29日结息8840元、2016年6月29日结息7900元、2016年9月28日结息7670元、2017年3月29日结息4300元。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式记账凭证、贷款利息收回凭证、保证合同、保证借款保证人承诺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万兵、陈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万兵、陈少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万兵、陈少祥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约履行义务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万兵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并要求被告陈少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陈少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万兵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万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8.589583‰计算,逾期利息按借期内利率的150%计算,已经给付的利息在计算时予以扣除);二、被告陈少祥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陈少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万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被告王万兵、陈少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献丰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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