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世纪大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71318039T。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中路19号。委托代理人:祝洪伟,沧州市运河区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卜金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世纪大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诉被告高某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世纪大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祝洪伟、被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卜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世纪大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诉称,原告为沧州市运河区御河新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为该小区5A号楼1单元1601室业主。2016年6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业主5A-1-1601业主自行操作管道阀门,因操作不当,误将自来水主管道和支管道连接外丝碰断,惊慌当中又将1602户碰断,自来水管井向楼道内开始喷水,造成电梯大量水,原告接到被告的报修电话,第一时间安排工程人员将电梯关闭,同时关闭自来水总阀门,目的是为降低损失。原告为1602户更换好了管道配件,以保障业主的正常使用,当日,1601户管道损坏严重,未能进行更换,经调试,6时左右将该单位内恢复正常供水,被告家中因安装净水机私自开关自来水管道阀门,造成1601室、1602室自来水管道破裂,电梯被水浸泡致损。为维修电梯花费36720元,已由原告垫付。经多次协商被告拒绝支付维修费用,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电梯维修费36720元并承担损失。被告高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主要理由:2016年6月4日下午,被告家中因安装净水机确实关闭了自来水管道阀门,被告认为,被告关闭自来水管道阀门,不会导致自来水管道爆裂,原告应就爆裂原因进一步举证。御河新城小区是新小区,自来水管道不会因为开关阀门而破裂,即使是私自开关。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当时现场照片19张,用以证明案发现场情况;2、维修两部电梯的发票两张及维修清单两张,用以证明因修电梯花去费用36720元;3、录音,用以证明事发后物业公司人员与被告对话。被告高某质证称,一、对于照片,被告认为开关阀门不至于导致管道的破裂,其爆裂原因应当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所以管道爆裂与被告无关。二、对于发票和清单,被告认为发票所列损失,与被告无关,且属于单方证据,损失的大小应当由相关的物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才能确认。三、对于录音,被告认为不属于新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没有提交,不同意质证。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现场照片1张,用以证明案发现场情况;2、原告张贴出来的通知照片1张,用以证明自来水管道是爆裂,爆裂的原因原告应进一步举证。原告质证称,一、对于门上有锁的照片,原告认为,其证明目的与其主张不符,违反举证原则。二、对于通知,原告认为,张贴通知是为了稳定业主情绪,但是对于管道的爆裂原因,存在两种可能性,自然爆裂和人为触动爆裂,通过该通知不足以认定该管道属于自然爆裂,也不足以证实管道的爆裂的原因。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北世纪大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为沧州市运河区御河新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高某为该小区5A号楼1单元1601室业主。2016年6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因家中安装净水机需要,关闭通往自家的自来水管道的主管道阀门,关闭主管道阀门时致通往1601室自来水入户管道爆裂,大量自来水外溢,随后被告高某为停止喷水,又去关闭通往1602室自来水的主管道阀门,在关闭阀门时又致通往1602室自来水入户管道爆裂,造成大量自来水外溢,致使电梯被水浸泡致损。后被告通知原告,原告采取了相应措施。同日,原告张贴通知,称因5A-16层管井内自来水管道爆裂造成两部电梯被泡,电梯将暂时停运。原告为维修电梯垫付费用3672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电梯维修费36720元并承担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被告高某因安装净水机关闭自来水主管道的阀门时致使管道爆裂,造成大量自来水外溢,致使电梯被水浸泡致损。原告为维修电梯支付费用36720元。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是否享有请求权以及该损失是否应由被告高某承担。对此本院认为,该电梯为该小区5A号楼1单元业主使用,原告负责管理,原告为维修电梯支付了维修费用36720元,故原告享有请求权。对于该损失应否由被告承担,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诉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因此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电梯的损害是管井内自来水管道爆裂造成自来水大量外溢致损,因此有必要分析被告高某在关闭阀门时是否存在过错。作为业主的被告高某,在住室内安装净水机时关闭主管道的入户自来水管道阀门的行为,并不违反自来水管道阀门的使用功能和作用。同时,高某关闭的是阀门,而致使大量自来水外溢的爆裂是阀门与主管道之间的管道一侧爆裂,而不是阀门被拧坏或者拧断,按照常理,关闭阀门不会导致自来水管道爆裂,因此,高某关闭阀门的行为没有过错,关闭阀门的行为与电梯损坏的结果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原告有义务就管道爆裂是由被告的过错造成提交相关证据,但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管道爆裂原因系被告造成,因此应视为举证不能。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世纪大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对被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河北世纪大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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