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中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惠展,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南建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良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河北中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南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惠展,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良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外加剂材料,双方于2011年8月27日核对账目,被告仍拖欠原告外加剂674195元,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还款200000元,于2011年10月31日前还款200000元,剩余款项至2011年11月30日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款,至今仍欠原告货款574195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574195元及利息5200元。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2011年8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一份。
经质证,被告对该协议的质证意见是:该还款协议没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该协议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辩称,一、原告提供的外加剂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因此已依法提出反诉。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原告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质量要求,被告有权拒绝相应的给付货款的义务。
被告在反诉中提交证据是:一、衡水宇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证实有被告委托送检、原告生产的泵送剂所检参数不符合标准要求。二、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混凝土检测报告三份,证明南京建工集团衡水分公司施工的衡水市御园小区综合楼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均低于设计值。三、南京建工集团衡水分公司与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一份,证明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对南京建工集团衡水分公司所建衡水市御园小区综合楼进行了加固改造。四、委托证明、收款收据各三份,证明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石家庄市裕华区冀材建科建材经销部代收南京建工集团衡水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8万元。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泵送剂的检材不予认可,即检测的标的物不是原告所生产。其他证据因被告提交的是复印件,所建衡水市御园小区综合楼是由南京建工集团衡水分公司施工的,被告所提交证据没有关联性,对被告所提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有异议。
通过听取原、被告的诉、辩称,本庭确定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74195元及利息12038元有无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口头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泵送剂、防冻剂等外加剂材料。自2010年9月份开始,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截止2010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278180元。2011年6月份,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200000元。2011年8月27日双方协商就剩余674195元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2011年9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元,2011年10月31日前被告还款2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1年11月30日前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1年12月份给付原告100000元货款,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574195元。庭审中,被告以原告提供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但被告在本庭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反诉费,应视为被告未提起反诉,本庭对被告的该反诉请求未予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11年8月2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加盖有双方公司公章,且有工作人员签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数额及还款计划的确认,被告理应严格履行。被告所辩称的原告提供的外加剂存在质量问题,其所提交证据现不能证明其主张,亦不能对抗双方所签订还款协议,本庭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因被告拖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自2011年8月27日至2011年12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日即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庭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574195元及利息1203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2年2月13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7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平
书记员: 米亚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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