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中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碧溪尊苑8-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7580286Y。
法定代表人:王锁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亮,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建平,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聪,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英,女,1954年6月3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蒲城县洛滨镇南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邓建平因与上诉人河北中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中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赵林
审判员 岳桂恒
审判员 姜瑞祥
书记员: 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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