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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景县景新大街554号。
法定代表人:司维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春香,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4362721F,住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石泉村。
法定代表人:张守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忠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春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胶管款34391.7元,被告并于2015年12月31日为原告出具往来对账函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胶管欠原告货款34391.7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往来对账函,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该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原告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对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39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元、保全费800元,计1130元由被告山东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忠东

书记员:翟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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