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天鹅中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4154011-9。负责人:赵俊岭,该所主任。被申请人:北京恒物腾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开发区12号。组织机构代码10302670-5。法定代表人:黄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北京恒物腾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21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恒物腾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万元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清江
书记员:王浩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