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光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耿福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旭,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光耀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冶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光耀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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