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农业大学,住所地保定市灵雨寺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申书兴,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姚合平、邓春景,该学校法律顾问。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东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东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路克民,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农业大学与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东某某村民委员会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农业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姚合平、邓春景,被告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东某某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新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路克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保定市××南××一块土地,北至河北科技学院,南至石油运输铁路,东至被告的道,西至原告用地。被告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东某某村民委员会在该土地上堆放了水泥,影响了原告的出入以及对土地的使用。另有部分生活垃圾被告否认是其堆放。
本院认为,被告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东某某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土地上堆放水泥板,对原告河北农业大学构成妨害,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停止侵权,返还侵占原告的土地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是部分生活垃圾被告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东某某村民委员会否认是其堆放,应由原告河北农业大学自行清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东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堆放在原告河北农业大学土地上的水泥板。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东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 霞
书记员:张亚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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