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三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侯敬,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郝建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连志,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文,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三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15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35,976元的财产。原告上海三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申请人认为,该案已审结,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价值635,976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姜耀明
书记员:林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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