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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温保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米各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0982184。
法定代表人:穆长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丁丁,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保平,男,1967年出生,住河间市。

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保平债务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起诉到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连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丁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保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购买河南吴剑价值10万多元的货物时,找到被告温保平将货物运到原告公司,但被告私自将这批货物出售。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温保平为原告出具还款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偿还原告7万元即可。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说明温保平欠吴剑货款并由吴剑将该笔债权转移到温保平名下及温保平需偿还原告70000元的事实,应予以确认。
被告温保平未提交证据。
通过原告的陈述、举证,结合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评议意见,查明以下事实:
被告温保平原欠河南吴剑货款10万元,于2014年9月4日由吴剑将该笔债权转移到本案原告名下,2016年2月3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由被告偿还原告从河南吴剑转移到原告名下的债务为7万元。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案情,本案应为债权转移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应变更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债务纠纷。被告温保平认可其与河南吴剑之间的债务转移到原告名下并承诺偿还原告款,视为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欠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保平偿还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欠款7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75元,由被告温保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连海

书记员:唐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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